南方日报讯(记者/蒋欣陈)近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告称,《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批准。
此次修订主要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涉及环境噪声污染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根据此次修订,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的因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确需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之外,在夜间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此外,在禁止装修的时间内进行装修,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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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05 14:54:54